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民政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分享到: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 2020-04-24 17:19:1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城镇每人每月772元,农村每人每月532元。

  二、2020年全市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620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45元。

  三、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落实工作职责,完善低保制度,加强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低保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工作。

  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