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汕尾市文旅市场经营秩序,扎实推进文旅市场法治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对全市文化旅游市场执法业务的指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文化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使文化旅游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我局现发布1起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标明信息的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汕尾某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画廊展销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及销售价格等信息。经查,该画廊为合法备案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其待售的部分艺术作品未按要求标注基本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该单位积极配合,在第2日补充了全部艺术品的信息标识。
处罚依据:该单位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普法提示:一是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经营。部分艺术品经营者因对《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不熟悉,忽视信息标注义务,存在侥幸心理。本案警示社会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艺术品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必须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培训,避免因“无知”或“疏忽”触碰法律红线。二是信息透明化是防范交易纠纷的关键。艺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价值与作者、年代、材料等属性直接关联。经营者未标明基本信息,易导致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引发退换货争议,甚至质疑作品真伪。例如,某地曾发生消费者高价购入“无名画家作品”后,发现实为仿制品的纠纷。本案提醒经营者:完整标注信息是商家诚信经营的体现,既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能减少交易争议,维护自身商誉。三是明码标价、信息公开,防范“艺术品投资”骗局。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高价回购”“保底收益”等话术,利用艺术品信息不透明骗取老年人钱财。例如,某地曾查处某公司以“限量版画”为诱饵,虚构作者身份和升值空间,骗取老年人投资款数百万元。本案强调:经营者标明真实销售价格、作者身份及作品来源,有助于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理性判断价值,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从源头遏制“以艺术品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违法行为。艺术品经营者需以本案为鉴,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通过规范经营提升行业公信力。同时,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艺术品交易信息的监督,共同营造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