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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美妆产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21-07-15 16:0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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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问卷调查或意见征集已结束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美妆产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美妆产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产业兴市、创新强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美妆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市委财经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形成“一个产业、一个政策”的发展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美妆产业是指从事美妆相关性质的生产、研发、服务的单位或组织机构。包括美妆产品、美妆仪器及工具、美妆包材以及美妆产品研发、设计、转化、营销等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第三条 从事美妆产业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举措

  第四条  引进、培育美妆类科技型企业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美妆产业走上规模化之路,培育发展美妆产业龙头企业。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推进美妆产业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美妆产业企业加快建设研发机构,提高技术自给率。引导美妆产业企业开展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组建企业创新平台;组织美妆产业企业开展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工作。

  第六条 切实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支持美妆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组建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美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创新能力。

  第七条 促进美妆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我市有条件的美妆产业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购买科技成果并转化实施。支持美妆产业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

  第三章激励措施

  第八条 培育美妆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国家认定的美妆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资助;对申请复审通过的美妆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引进美妆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引进进入我市产业园区的美妆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美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 奖励。对新认定的美妆类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美妆科技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转让的美妆科技成果在汕尾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对科技人员携带美妆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最高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加工生产性设备及加工辅助设备,设备投资总额需超过(含)5万元,且项目未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组建省级、市级自主研发平台。对美妆企业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美妆企业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美妆企业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每个创新平台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第十四条  建设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美妆产业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开展公共检验检测服务的,对已投入的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设备,给予每家平台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科技服务。美妆产业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展技术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等科技服务的,按接受服务所应由委托企业支付的直接费用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落实加计扣除科技研发扶持政策。美妆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十七条  实施科技计划专项。将美妆产业创新发展列入省“大专项+任务清单”科技计划专项,支持美妆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涉及的奖励或补助资金,按照《汕尾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汕科字〔2020〕91号)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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