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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汕尾市国VI 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 2020-07-13 11:43:0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字体: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2020年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和市级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现将汕尾市国VI 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附件:2020年度汕尾市VI 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2020年度汕尾市国VI 车用燃油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抽样检验工作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依规选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本方案适用于2020年度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商品

1.抽查检验的商品品种: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

2.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核查)总体确定为:汕尾市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销售者的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商品集合。

3.每款商品需抽取2组样本(每组2升),其中检验 1组,备份1组。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 2020年3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二)抽样方案。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情形的商品,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及判定。

本次抽样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完成。抽样时应采用简单随机的方式选择抽样地点,在任意经营者销售的同一品种中抽取所需样品,避免特意抽取特定厂家、特定品牌商品。抽样时对每一个监督总体,随机抽取2组样本;其中1组样本采用购买方式,用于检验,另1组样本采用借用方式,封存于被抽样经营者处,作为留样。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

1.本类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2)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3GB 17411-2015船用燃料油

2.商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商品明示指标。商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商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

五、内在质量检验项目及其重要性划分表。

1)车用汽油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

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非强

制性

重要项

较重

要项

次要项

1

辛烷值

GB17930-2016 车用汽油

2

硫含量

3

氧含量

4

甲醇含量

5

苯含量

6

蒸气压

2)车用柴油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非强

制性

重要项

较重

要项

次要项

1

硫含量

GB19147-2016车用柴油

2

闪点(闭口)

3

密度

4

馏程

3)船用燃料油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非强

制性

重要项

较重

要项

次要项

1

硫含量

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

2

闪点(闭口)

3

运动粘度

4

密度

5

10%蒸余物残碳

六、判定原则及结果适用

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判定本次抽检不合格,否则判本次抽检样本未发现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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