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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华侨分局:
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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