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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面临刑罚
  • 2022-10-28 16:02:2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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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卖假货,成本低,利润高,成了商家们关注的“商机”。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轻则接受行政处罚,重则面临刑罚。近日,郑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我局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郑某可能面临刑罚。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郑某在海丰县城东镇的某住宅和某厂房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在其住宅发现大量二手光猫,其品牌包括中国移动、华为、中兴、诺基亚等,屋内并设有风枪、光纤等维修拆卸光猫的设备和光猫灯等光猫配件。在厂房,发现陈某林(郑某的妻舅)在拆卸回收的旧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光猫)并进行检测,现场放置有旧“HUAWEI”品牌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光猫)、重新包装的“HUAWEI”品牌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光猫)成品、标有“HUAWEI”注册商标的铭牌塑料外壳、标有“HUAWEI”注册商标的铭牌标识、“HUAWEI”注册商标产品外包装纸盒等物品。当事人郑某现场无法提供“HUAWEI”注册商标证或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对郑某、陈某洪(郑某的妻子)、陈某林(郑某的妻舅)进行询问调查。

  我局立案调查后,邀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持有人进行鉴定,确认上述涉案产品系假冒“HUAWEI”注册商标产品。通过对郑某调查,案件事实是:郑某回收二手光猫,并进行翻新改造,贴上“HUAWEI”标识再进行销售。从2021年3月开始至被查处时,共约销售23610台“HUAWEI”品牌翻新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光猫),货款共计约1272170元;被我局现场扣押未销售“HUAWEI”品牌翻新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光猫)36台,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价格鉴定,货值金额为15200元。本案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1287370元。

  经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郑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且货值金额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理阐释]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看似利润丰厚,商机满满,其实已经违反了法律,侵犯到了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无形财产,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给予保护,社会上也已经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共识。生产商、经营商务必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消费者也应该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仔细观察商标,避免买到假货。如果买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其他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参考]

  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4.《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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