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互联网平台企业∶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9月30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要求,强化平台金融广告合规工作,进行以下提示∶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时,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审核广告主是否具备资质。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个人(含受金融机构委托、授权的其他机构、个人)提供金融广告服务。以直播形式发布金融广告的,还应当审核主播是否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2、严格审核广告所推销金融服务是否超出广告主的业务范围。要求广告主提交与金融广告内容相匹配的文件资料,证明广告宣传的金融服务属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
3、严格审核拟发布的金融广告内容是否与金融服务合同内容基本一致。要求广告主提交与广告宣传推广的金融业务相对应的金融产品合同,并对照合同内容对拟发布的金融广告样片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金融广告中宣称的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清晰、醒目,且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
4、严格审核拟发布的金融广告是否按要求披露了必要提示性信息。要求广告主提交的金融广告样片必须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广告主(金融机构)的基本信息、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
5、严格审核拟发布的金融广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要求广告主提供金融机构总部自我审核备案的网络营销内容,并对照经审核备案的网络营销内容和《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对金融广告样片内容进行审核。如拟发布的广告样片与金融机构自我审核的内容一致,但仍存在明显违反《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应当拒不发布或者立即停止发布,书面向广告主发出提示,并及时向属地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情况。
6、严格审核拟发布的金融广告跳转链接添加情况。除可以附加符合《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官方网站外,不得添加任何跳转链接。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时,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对非金融机构自身开设的账号,一律不允许发布任何形式的金融广告。对平台内以金融产品咨询、金融知识介绍加跳转链接或者引流方式,变相发布金融广告的,一经发现立即屏蔽相关内容,依据平台规则对相关账号所有人进行处置,并及时向属地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情况。
2、对照《办法》第十条要求,完善平台内金融广告禁限词设置,切实加强对平台内相关营销信息的监测排查,发现涉嫌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金融广告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屏蔽、下架,并按平台规则对相关账号所有人进行惩戒。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准确提供平台掌握的涉违法金融广告有关数据、材料。
请各互联网平台企业认真组织对《办法》的学习,对照《办法》条款,抓紧梳理、完善平台内广告合规规则和工作流程,提升金融广告合规能力,确保在《办法》实施后有效落实各项要求。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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