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保利金町湾某大排档虚增商品数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6年2月22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利金町湾某大排档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海鲜池处店员正在对海鲜进行称重,现场有已称重的海鲜两袋,分别为皮皮虾、白海虾。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袋海鲜进行复秤,结果为:皮皮虾重量0.47kg,白海虾重量0.45kg。该店点菜单上记录:白海虾金额栏写的是1.3,椒皮皮虾金额栏写的是1.4。该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是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配发的电子秤,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为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增商品数量的行为,将实际重量为0.45kg(0.9市斤)的白海虾虚标为1.3市斤,将0.47kg(0.94市斤)的皮皮虾虚标为1.4市斤,通过人为增加销售商品重量的方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二:保利金町湾某遇公寓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4月18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利金町湾某遇公寓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住宿价格公示标识,经执法人员询问后,发现在其前台内侧贴有一张住宿价格标识,但其未对消费者公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公寓(酒店)租赁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将所经营的公寓(酒店)的房型、价格等信息在明显位置以标价牌、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予以罚款。
案例三:保利金町湾海某心公寓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4月18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利金町湾海某心公寓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对客房进行明码标价,现场也无法提供客房价格标识,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公寓(酒店)租赁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将所经营的公寓(酒店)的房型、价格等信息在明显位置以标价牌、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予以罚款。
案例四:保利金町湾某忧公寓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4月18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利金町湾某忧公寓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对客房进行明码标价,现场也无法提供客房价格标识,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公寓(酒店)租赁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将所经营的公寓(酒店)的房型、价格等信息在明显位置以标价牌、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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