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汕尾市城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7月1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城区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二、汕尾市某甜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7月1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三、海丰县某老四农庄店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5年7月1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海丰县某老四农庄店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四、海丰县海城某美食店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5年7月2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海丰县海城某美食店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五、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海鲜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海鲜餐厅开展检查,发现现场未张贴有反对食品浪费宣传资料,未宣传反食品浪费知识,现场经营者承认上述事实。2024年6月27日,案件承办人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案例六、汕尾红海湾遮浪某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1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红海湾遮浪某奶茶店开展检查,发现现场未张贴有反对食品浪费宣传资料,未宣传反食品浪费知识,现场经营者承认上述事实。2023年4月23日,案件承办人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