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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全市教育收费
  • 2015-08-07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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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中小学20132014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360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中小学 20132014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一律免收学杂费、课本费。

(二)本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

(三)外省户籍学生不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91091号文件规定,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缴费入学;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缴费入学。

(四)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进行管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考试报名费。

(五)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 ,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高中阶段收费管理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按汕价【201287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重修班学杂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高中择校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仍按汕价【200885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降低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

(三)按省物价局、教育厅粤价【200924号文件规定,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市物价局、教育局 、财政局、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汕价[2010]42号)规定执行,其中,中小学作业本费按汕价函[2013]109号文规定执行,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按汕价[2003]113号文件规定管理。

(二)各中小学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以家长委员会、学生班委会等名义收取讲义费、试卷费、资料费、班会费、补课费、押金等。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兴趣班、补习班。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选用和订购加盖“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公章的《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和报刊杂志。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类有偿服务。

四、规范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

(一)各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费承诺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主管机关职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高度重视教育收费投诉举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乱收费问题,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及时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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