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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环城区违改字〔2023〕1号
  • 2023-05-08 17:19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城区违改字〔2023〕1号 

  汕尾市高瞻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89471909K

  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石村汕可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水秋

  现场负责人:朱智豪


  2023年4月27日,我局联合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汕尾市高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农产品加工冷冻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外排污水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该项目正在生产,员工正在进行水产品清洗作业,水产品清洗产生污水、员工生活污水通过你公司管道排向厂区公路对面一排放口(厂区外排放口),最终外排至外环境。按照你公司该项目环评批复,你公司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放限值。根据2023年4月28日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汕)环境监测(WR)字(2023)第0010号)的监测结果:你公司厂区外排放口(经纬度:22.817716°N,115.426723°E)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881mg/L、21.9mg/L,分别超上述执行标准的8.8倍、42.8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7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8日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汕)环境监测(WR)字(2023)第0010号)和现场录像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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