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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2022-04-12 11:18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环违改字〔2022〕6号 

陆丰市碣石铭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315033XXXX

工商注册住所:陆丰市东海经济开发实验区海景庄园住宅楼B10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内污泥浓缩池产生的上清液没有按规定回流至粗格栅提升泵房进入氧化沟处理,而是利用你公司厂内雨水渠,直接将未处理的上清液从你公司的雨水排放口外排入碣石湾。监测人员现场在你公司的厂外雨水排放口、厂内雨水渠开口处(污泥浓缩池对面,北纬22°49′23″,东经115°47′57″,以下简称“1#”)、厂内雨水渠开口处(厂区总排放口附近,北纬22°49′35″,东经115°47′21″,以下简称“2#”)、厂内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排放废水分别进行采样并带回监测。

  经查实,你公司因管理不到位,没有履行厂区管网日常巡查机制;厂内污泥浓缩池至粗格栅提升泵房中间的上清液回流管(管道直径为150mm)转角井处(东经115°48'5",北纬22°49'24")的管口被人为用石头和杂草堵塞,导致污泥浓缩池产生的上清液无法正常回流至粗格栅提升泵房进入氧化沟处理,而将未处理的上清液在转角井倒流至边上的厂内雨水渠,通过该雨水渠直接将未处理的上清液从该公司的雨水排放口外排入碣石湾。

  根据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汕)环境监测(WR)字(2022)第0035号)检测结果显示:厂外雨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砷、铅、总铬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值的283倍、1.3倍、53倍、5.7倍、0.46倍、3.2倍、6.0倍;1#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砷、铅、总铬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值的305倍、1.5倍、48倍、5.7倍、0.3倍、2.8倍、5.0倍;2#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铅、总铬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值的118倍、6.6倍、42倍、5.7倍、0.5倍、1.3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31日、4月1日、4月7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7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1日现场拍摄照片和广东省汕尾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汕)环境监测(WR)字(2022)第0035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机制,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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