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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 2022-07-13 17:31:00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金湖路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邮编:516600
     联系电话:0660-3238218

  传    真:0660-332038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

建设单位

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马宫镇牛尾山边

环评机构

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25日,原名“马宫船厂”,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马宫镇牛尾山边投资建设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115°13′54.5″E、22°47′20.4″N)。

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总用地面积9948平方米,建有发电机房及仓库一栋、办公大楼(含仓库、车间、办公区)一栋、宿舍楼一栋、危废暂存仓一间、焊条仓库一间;还有3000吨级船坞两座、3000吨级船台一座、码头四座。每年建造钢质渔船4艘、维修钢船250艘、维修木质渔船150艘、维修船用部件(主要为螺旋桨)80件、配装渔需物资若干。

本项目投入运营以来,一直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正式受理了汕尾市红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主要环境 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处理措施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MBR膜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处理,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过渡期用于周边园林绿化或通过槽罐车运至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经市政管网排入马宫污水厂进行处理。生产废水经三级过滤池处理后,过渡期通过槽罐车运至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经市政管网排入马宫污水厂进行处理。

2.废气处理措施

根据营运期工艺流程及产污分析的结果,本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号料、钢材加工工序产生的火焰切割烟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及修磨工序产生的粉尘;涂装、晾干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备用发电机废气等。

(1)火焰切割

本项目使用氧气+乙炔切割会产生切割烟尘,切割烟尘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切割烟尘利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

(2)焊接

本项目焊接工序会产生焊接烟尘,焊接烟尘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焊接烟尘利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

(3)修磨

本项目打磨及修磨工序会产生粉尘,粉尘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打磨粉尘利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

(4)涂装、晾干

涂装、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其主要成分为VOCs和二甲苯。其中,涂装工序可通过可移动式VOC处理器收集后进行处理,未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

(5)备用发电机废气

本项目厂区设有两组备用发电机,功率均为100kw,备用发电机使用过程中会有废气产生,备用发电机烟气经碱液喷淋降温除尘处理后,再由烟道引出排放。

3.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类设备噪声、部件吊运噪声、打磨噪声、螺旋桨校正噪声,尽量选用噪声低的设备,运作噪声高时采取消声、吸声和减振等措施。

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1)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旧钢板、打磨铁锈、修磨钢屑、清洗污泥和动植物残骸、焊渣、废弃螺旋桨等;边角料、废旧钢板、铁锈、钢屑由废品站回收,焊渣、清洗污泥和动植物残骸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废弃螺旋桨由厂家回收。

(2)危险废物主要为涂装工序产生的废油漆包装桶和油漆工具及劳保用品,废油漆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900-041-49号危险废物,由供应商回用于原始用途;油漆工具及劳保用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900-252-12号危险废物,油漆工具以及劳保用品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移处理;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900-041-49号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理。

(3)厂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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