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汕府〔2020〕8号)的工作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减免租金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减免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汕尾市域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出租的经营性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厂房(仓储)等,不包括出租的办公用房、住宅、长租公寓、经营性停车场。
二、减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人可列为减免对象:
(一)没有拖欠租金情形;
(二)不存在违规转租分租;
(三)没有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减免标准
属于减免范围和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对其所承租的用房,给予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租金的优惠政策。符合减免条件并已缴纳租金的,请于3月底前将租金足额退还承租人。
四、申报材料
(一)填报租金减免申请表(扫描右下二维码下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承租人的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和市国资委审核。各县(市、区)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将相关材料报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审核。申请表经批准后,承租人凭申请表向出租方申请减免或退回已缴租金。申报时间截止于3月20日。
六、有关要求
(一)市工信局、市国资和各县(市、区)指定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核实无误。
(二)国有企业出租方收到批准的申请表后,必须严格按要求减免和退回租金。同时,各县(市、区)指定牵头审批部门和各市直国有企业出租方要建立享受租金减免的信息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租金减免有关情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工作台账每日下午3时前报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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