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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法院依法宣判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犯罪案
2月27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宗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 海丰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1日,被告人张某钦、张某闻驾车返回居住小区,因未携带该小区出入通行证,与执勤保安人员发生争执并现场辱骂保安人员。执勤保安人员履行完必要程序放行后,二被告人驾车离开时发现驻小区疫情防控点的一位工作人员持手机在拍照。二被告人随即下车责问,并就地持胶椅和不锈钢旗杆殴打该工作人员,导致该工作人员受伤住院,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