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出台10条措施,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2020-02-17 17:28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组织企业复产复工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疫情防控需要,研究制定了《汕尾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意见》。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急需建设项目

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建设项目,各分局要结合实际,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的三类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重点指导建设单位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对疫情结束仍继续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支持重大民生项目加速审批

能源供应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采取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受理,技术评估采取专家函审的形式,确需会议评审的采取网络视频评审,可采取视频或照片核查等形式替代现场勘查。

  豁免审批医用射线影像设备

  豁免审批医用射线影像设备。医疗机构(含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简化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相关许可证审批程序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达到运营条件的,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对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环境风险较小的,采取远程视频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证。

  支持做好复产复工前环保检查和环境风险防范

在企业报备复产复工时,指导企业开展环保设施自查,帮助企业保障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指导化工企业、渉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帮助重点行业企业及时整治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支持做好医疗废水消毒杀菌

  指导接诊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的医疗机构(特别是定点收治医院)加强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规范运行,指导落实消毒杀菌措施。

  指导做好生活污水稳定处理 

  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加强疫情期消毒余氯浓度高、复工期水量激增等情况的防冲击、保达标应急准备,帮助保障生活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支持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

  利用已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QQ群,加强对按规定须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在线填报指导,可以通过网络工具远程协助填报,及时在线解答填报过程遇到问题,保障企业及时生产,依法排污。

  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建立环境违法容错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统筹安排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主动实施关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贯工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疫情防控措施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企业提供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支持,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来源/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