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同时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种医疗保障待遇,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医保经办服务实行“三个延长”。
一、延长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时限 我市参保人2019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尚未申报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生育医疗待遇的申报时限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2020年底;疫情期间发生的不设申报时限。 二、延长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有效期 2020年2至6月期间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有效期满的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可自动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参保人在延续备案期满后,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再按规定申请备案。 三、延长门诊特定病种“处方”用药期限 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增加门诊特定病种等医保报销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疫情期间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特定门诊高血压,糖尿病的慢性病患者,按照上半年度职工限额1800元,居民限额1200元执行,取消月度限额,疫情结束后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