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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推行“场所码”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 2022-04-13 22:14
  • 来源: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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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预警监测和溯源,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性和有效性,有效降低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在全市推行“场所码”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码”是“粤康码”系统为各类场所生成的专用二维码,标识了场所位置、场所名称等信息,可实现出入场所人员信息的自动化登记和健康信息的核验。

  二、“扫码通行”适用于本市各类重点场所出入口的通行核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宗教场所、养老机构等场所;

  (二)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餐饮单位(包括咖啡、酒吧、茶座、冷链相关饮食、销售店)、酒店、宾馆、民宿、公寓、药店、健身运动、文化娱乐、旅游景点等场所;

  (三)火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各类交通场站;

  (四)各类企业,居民小区、写字楼、建筑工地等场所;

  (五)冷链食品、物流快递等重点生产、加工、运输等场所;

  (六)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

  三、上述各类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安排专人引导督促进场人员扫“场所码”并认真核验扫码信息,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为无智能手机或不能使用扫码系统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众提供人工服务,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

  四、凡出入相关重点场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扫描“场所码”,并向场所管理者出示扫码结果,在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相关重点场所在核验信息时,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拒绝该人员进入,并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疫情防控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管控措施。

  五、对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以及进场人员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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