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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汕防疫指办通〔2022〕4号)
  • 2022-03-31 09:05
  • 来源: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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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防疫指办通〔2022〕4号)

  当前全国多个省市发生本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落实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群防群治严密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重点人员线索

  1.凡提供“14天内从中高风险地区、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地所在市(参照每日最新风险等级地区列表)和入境异地隔离期满后来(返)汕的人员,未按规定主动报备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2.凡提供“居家隔离或居家监测人员在健康管理期间私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3.凡提供“违反‘应检尽检’原则,故意躲避核酸检测的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4.凡提供“未纳入管控范围内的密切和次密切接触者”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密接每条奖励2000元,次密接每条奖励800元。

  5.提供以上信息后,经核酸检测确认为阳性人员的追加奖励5000元(确认首例阳性的追加奖励10000元)。

  (二)重点场所线索

  6.凡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开放的公共场所”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7.凡提供“在各类退热药品禁售期间存在销售(含网络销售)行为的零售药店”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8.凡提供“在封闭场所组织50人以上的聚集性活动未报备”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9.凡提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有效阻止疫情传播各类风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予以奖励。

  二、举报方式

  发现相关线索,可拨打辖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电话进行举报,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

  (一)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3363073;

  (二)市城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3699125;

  (三)海丰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6602139;

  (四)陆丰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8984112;

  (五)陆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5528471;

  (六)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3423133;

  (七)华侨管理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8254636。

  三、相关说明

  (一)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凡提供线索经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涉及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首报人;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按一例举报线索奖励;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对被举报并查实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公开其相关个人信息。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举报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恶意举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期限将依据疫情形势另行通告。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持续保持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护,戴口罩,少聚集,并肩战“疫”,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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