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强化联防联控,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全市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零售药店对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做好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在广东省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如实登记。 二、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并做好场所和公用体温计等消毒、工作人员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三、请广大消费者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发热、咳嗽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