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防疫指办通﹝2020﹞2号)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汕尾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紧急重申疫情防控期间返工开学有关事项》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往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红海湾复工,敦励员工延迟返红海湾上班;对来往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岗员工要排查其抵达红海湾的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50人以上(含50)的企业,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5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