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防疫指办通﹝2020﹞3号)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要求,全力做好红海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最大程度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自通报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防控、管控有责”九项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村(社区)进出管理。村(社区)要发动全体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控,做到邻里互助互促、互相监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人员进出一律要求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外来人员和非公务车辆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进入本村(社区),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属村(社区)安排专人负责封闭式管理工作。
二、落实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发热、咳嗽等症状报告制度,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本人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按规定上报和处置。所有返乡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按要求主动前往当地卫健部门指定机构接受健康检查,自觉落实14天居家医学观察。不主动报告及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凡及时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排查从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较重地区来红海湾人员的,每核实一起,奖励口罩20个。
三、强化出租户(房东)主体责任。出租户(房东)必须做好外地未返回红海湾承租人的劝阻工作,确保逐人通知到位,明确告知承租人近期不要返回红海湾。所有出租户(房东),疫情防控期问不得擅自将房屋出租。对已租住的租户,房东须履行主动报告职责,承担监管责任,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租赁人员情况。对存在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房B·东责任。
四、做好公共场所管控。对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居民生活必需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经营人员和购物者一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
五、整治环境保持卫生。落实“门前三包”,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增加农村生活垃圾清除、清运频次,组织人员对密集场所、重点区域进行消毒。强化人畜分离、畜禽养殖废弃物及时有效处理,做好病媒生物防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口罩等,减少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源。六、禁止集聚性活动。严禁所有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集聚性活动。对参与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七、严禁违反规定返岗复工。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规定,加强对返岗、返工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居家观察、登记报备、监督管理等制度。全面加强渔港渔船渔排渔工的管理,全区所有渔企和船主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切实做好渔船停港待命,并做好停港期间渔船安全、船员排查等相关工作。
八、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造谣传谣、囤积居奇、恶意抢购、哄抬物价、违反禁令的,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九、从严执纪执法。全体市民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拒绝接受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区党员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管好自己、亲属、带动朋友、邻里、协助管控居民不出门、不串门、不集聚。凡发现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造反相关规定的,一律从严处理。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