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区防疫指办通〔2020〕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区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通告如下:
一、暂停开放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场所
(一)即日起,全区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封闭式公共体育场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暂停对外开放;
(二)即日起,全区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游艺场所、演出场所、酒吧等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单位暂停营业。
(三)即日起,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暂停对外开放,禁止举办各类庙会、游神活动,直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再行恢复开放。
二、室内外有关人员密集活动一律停办
(一)春节元宵期间,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组织举办的文艺演出、群众性文化活动、迎春体育活动、新春送戏下乡,宗亲组织的祭拜活动等群众性活动取消或暂停举行。
(二)即日起,全区所有景区暂停举办一切大型群众性活动,暂停开放机动游戏项目;所有酒店饭店暂停举办一切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
(三)各类学校取消一切聚集性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不得举办比赛、展示、评比等聚集性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寒假期间要全面停止各类培训教学活动,各类学校各学段(含高三、初三)不得提前开学、提前补课。
(四)多人参与的农村民俗活动(包括开丁茶、看新娘等)一律暂停或取消。
三、全区旅行社暂停组织游客前往武汉及其周边地区,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四、加强个人健康防护
(一)全区所有公共场所和营业商家的工作人员务必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二)广大群众要增强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参加聚餐、各类聚集性民俗活动、跳广场舞等活动。减少探亲访友,尽最大努力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如果到公共场所请自觉戴口罩,同时要认识旅行风险,避免去已有疫情的地区旅游和居住。
五、全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区各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要落实属地控制措施。
(二)全区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全面加强疫情报告制度
凡近期有去过武汉疫区的人员或接触过疫区回来人员的必须自行报告,不得隐瞒相关情况,不得擅自外出,要严格执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并到就近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站做好信息登记,接受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站管理,早晚测体温;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请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将派医务人员直接上门接诊。
七、全面加强交通卫生检疫
汕尾高铁站、全区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码头渡口等交通站点全部实施卫生检疫,相关人员必须配合检测体温,如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转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机构就医。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车站等各类公共场所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每日消毒消杀,开窗通风等措施。
八、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本通告,共同做好防控工作。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660—3382006,1382891292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汕尾市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