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告
(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防护措施、阻断传染源输入,降低传播风险,根据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暂停对外开放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含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陈列馆等公共场馆,暂停网吧、游艺场所、沐足理疗等经营单位营业。
2.取消全区城乡大型公众集会活动和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包括大型体育比赛、演唱会等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等活动;群众性文化活动、新春下基层以及农村拜年、迎民俗活动;集市、花市、灯会、巡游、焰火晚会、祠堂祭祀、诵经礼拜、聚餐和其他人群聚集的节庆活动。
3.全区所有住宿餐饮业(含酒店、民宿、酒楼、食肆、排档)暂停营业。
4.全面停止校外培训机构寒假期间各类培训教学活动。
5.全区所有景区、景点暂停营业,暂停全区旅行社、网点组织游客前往武汉及其周边地区,暂停接待外地旅游团队。
6.严格管控全区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严禁全区农副产品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 出入红海湾辖区所有班线客车全部停运。
8、辖区内所有企业应通知湖北籍及周边疫区员工延迟返岗,返还时间待定。复工前必须组织对所有员工实施医学观察。
9、在疫情存续期,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护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1、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必须按职责纪律要求,认真履职到位,不得擅离职守。
即日起向社会征集有关情况:一、凡近期有去过武汉疫区的人员或接触过从疫区回来的人员必须自行报告。二、凡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必须自觉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以便筛查存在风险。三、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O660-3438063,18923572058
本公告将根据疫情动态适时调整,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配合落实。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