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汕尾市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聚焦汕尾 > 专题专栏 > 台风专栏
分享到:
我市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 2016-10-21 08:47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为切实做好台风“海马”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全市从10月20日20时起进入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全市迅速动员,全力投入防风抗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驻汕部队、各有关单位要紧急动员起来,坚决贯彻落实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认清当前防灾抗灾的严峻形势,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防御抗击台风“海马”各项工作。各地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在一线督促落实,全力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采取坚决措施,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各地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各级防汛责任人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县领导联系镇、镇领导联系村、村干部联系户制度,对危险区域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切实落实人员转移“五个百分百”:出海船只百分之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之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之百落实防御措施,四个区域(暴潮巨浪高危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区地质灾害高危区、海滨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之百转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之百转移到安全地带,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特别要及时转移留守儿童、独居老人、外来临时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危房、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沿海低洼地区、简易厂房、临时工棚的群众。受台风直接影响的地区,要按照Ⅰ级响应的要求,采取停工、停业、停市、停课、停运措施,除确保足够的防灾救灾力量和应急值守人员外,不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安排放假或换休一天;禁止举办各种户外集体活动,安排人员在安全区域防灾避险,尽量不要外出,避免人员伤亡。要开放防风能力强的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公共设施作为临时避风安置点,妥善安置转移人员。对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加强风险防控,抓紧做好查险排险工作。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深刻总结和反思以往防御类似台风的经验和教训,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查险排险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扎实落实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要排查城市各类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隐患,对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脚手架、广告牌等进行全面加固。要排查城市内涝风险,对易涝黑点、排水管网和涵闸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低洼地区防洪排涝措施。要排查企业厂矿安全隐患,加强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等重大危险源监管,提高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能力,坚决防止次生灾害发生。要排查高速公路关闭封停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做好群众疏散、车辆分流的计划和衔接,及时引导公众有序防风避险。

四、 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科学落实防御措施。气象、海洋、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动态,加强对台风、暴雨、暴潮、海浪和江河水情等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确保信息发送到位,为台风防御提供科学依据。要根据台风的行进路线和风力范围划定强风危险区域,做好抗风能力低建筑物内群众的转移避险工作,要根据风暴潮增水预报和海堤防御能力,划定暴潮巨浪高危区,做好沿海低洼地带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要根据降雨预报,划定城市内涝和山洪地质灾害高危区,落实人员转移和防御措施。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堤围、水闸和在建工程等的巡查值守,切实落实工程运行管理责任,防止漫堤(坝)、溃堤(坝)等重大险情发生,要加强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五、加强对台风防御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各级政府领导下的三防指挥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宣传、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国土、住建、城管、交通、公路、水务、农业、海洋渔业、气象、海洋、水文、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防台风工作合力。要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防汛防台风中突击队的作用,加强与部队和武警的沟通联动,提前做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防风抢险的准备工作。要提前向灾害易发区域预置救援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扎实做好救援抢险准备工作。抢险救援队提前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和队伍设备预置。各新闻媒体要滚动播报台风最新动态,宣传科学防风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风避险意识,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当前,台风“海马”已逼近我市,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紧急行动起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同心协力,克服困难,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夺取防御台风“海马”工作的全面胜利。(记者 贺燕)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