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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对一起17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主犯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妻子部分不予没收
  • 2020-10-19 11:11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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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日报讯(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蔡育青) 10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等17人涉黑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主犯王某某涉案财产作出部分改判。

  陆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王某某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成立埔上村“青年理事会”,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公开阻扰政府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任意占用埔上村长令山集体用地,多次纠集、要挟村民上访闹事,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使王某某当选外湖村村委主任,强制向村民收取分田费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查扣的违法所得、个人财产等处置正确。但王某某名下财产其中一处2007年建成的厂房,属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遂对该项财产作出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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