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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运输毒品开枪击伤民警 深圳一男子被判死刑
  • 2015-11-25 08:32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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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毒涉枪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深圳籍被告男子庄某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汕尾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下午,同案人庄某镇(在逃)叫司机陈某雄(已判刑)载庄某发外出办事,该车为陈某雄所有。当日16时左右,从普宁市燎原镇果陇村庄某镇家出发,17时多到达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大巷,并在此等候。20时多,一中年男子送来毒品,并将毒品搬上小车后排座位,然后离开。

随后,陈某雄载庄某发离开后旗村,途经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三村公路老猪舍路段时,被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执勤民警截查。民警责令庄某发和陈某雄下车接受检查。庄某发开枪击伤民警高某波后跳车逃脱,且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往现场开了一枪,司机陈某雄被现场抓获。经现场检查,小车后排座椅上载有19包疑似毒品。经鉴定,其中14包共重14.047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民警高某波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2014年12月17日12时许,庄某发在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一宾馆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庄某发持枪拒捕,开枪击伤民警,致其重伤、严重残疾,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庄某发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汕尾中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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