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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 2023-11-06 15:10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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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迫切需要以立法形式为基层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条例》(下称《条例》)纳入2023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经市政府八届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就立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关于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关于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党建引领“三六九”工程的工作要求,提高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满足汕尾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有必要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公共卫生工作的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综合治理、加大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提升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整体水平,助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是切实解决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短板和弱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去三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大战大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基层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技术人员缺乏、医防结合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同时,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新发突发传染病风险持续存在,慢性病发病率上升且呈年轻化趋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康复、护理等需求迅速增长的形势,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艰巨。为提升应对未知风险的抗击能力,有必要制定《条例》,规范我市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三是贯彻落实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效实施的需要。该法律是基层医疗卫生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行为规范,通过制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贯彻落实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我市基层落地见效。

  四是将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熟经验通过立法方式予以固定推广的需要。我市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和好措施,如《健康汕尾行动实施方案》《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汕尾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汕尾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好的做法,有必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制度化、常态化,把真正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作为立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有效推动解决我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偏弱等问题,有利于推进和保障我市基层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拟定草案的过程

  市健康卫生局成立以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条例编制计划,组织开展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立法拟定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拟定期间,4月份完成《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收集、梳理国家及省内外、本市相关立法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期间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讨。5月15日-16日组织起草工作团队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县(市、区)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阶段起草和审查期间,4月30日至5月31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公开对社会征集意见;5月8日至6月26日,分两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5月17日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市人大法工委,市直各相关部门,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等单位,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7月17日,市卫生健康局完成起草《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参与调研、座谈、论证,收到市政府转送市司法局审查的批示后,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委编办、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市工商联、市总商会等40个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和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通力合作,多次组织现场论证会,经多轮现场论证,结合前期征求到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下称草案),高质量地完成《条例》前期起草工作。草案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期间,10月19日,草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

  《条例》起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条例》起草的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依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中医药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

  四、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四十五条,分设为七章,各章名称及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个条文,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镇(街道)及村(社区)职责、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第二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共7个条文,主要明确机构设置原则、机构服务、职称和岗位、人员招聘管理、人员培养、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公共卫生服务”共9个条文,主要规定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测与预警、疫情防控救治机制、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基本医疗服务”共6个条文,主要规定基本医疗服务、分级诊疗、急诊救治服务、住院及医养结合服务、中医药服务、基本药物配备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融合促进”共6个条文,主要规定融合促进、医联(共)体建设、医联(共)体资源共享、协作促进、指导培训及帮扶促进、信息技术协同促进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共9个条文,主要规定财政保障、医保保障、用地规划保障、设施建设保障、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执法监督和管理、社会监督、转致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1个条文,规定了用语含义和施行时间。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过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程序,总结归纳出本《条例》旨在解决的六个重点问题;

  (一)坚持人民优先理念,明确各级职责分工。目前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对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认识模糊,职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涉及多部门沟通联络的综合性工作推进存在困难。同时,基层群众、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未能充分激发基层群众内生动力。对此,《条例》第一章明确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定义、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各主体职责,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格局。

  (二)突出发展统筹规划,注重人才队伍建设。目前,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还很薄弱,乡镇公共卫生人才缺乏、基础设施落后,在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能力还显不足。对此,《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和服务范围,突出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招聘和培养,落实乡村医生保障,稳定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三)做优公共卫生服务,夯实全民健康基础。目前,我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需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队伍专业化不足,公共卫生服务流程不够规范,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群众防病控病的公共卫生意识薄弱,“重医轻防”问题仍然存在。对此,《条例》第三章围绕如何开展居民公共卫生服务,规定各方面具体要求,突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疾病控制以及医防融合机制,切实做好居民健康保障,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保障。

  (四)强化基本医疗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当前我市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受限于常用药物、检查设备、诊疗范围、用地面积等因素,诊疗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兜底能力不强,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不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卫生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条例》第四章基本医疗服务部分着重围绕加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突出分级诊疗,保障医疗安全,发挥中医药的积极作用等重点内容来展开。

  (五)完善协同服务体系,促进基层融合发展。《条例》第五章围绕破解当前医防“两张皮”、基层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突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合作,推进医联(共)体建设、聚力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促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融合发展,使基层医防协同更加高效,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卫生健康服务模式。

  (六)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条例》第六章强调落实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的财政保障、医保保障、用地规划保障,强化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设置、规范执业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约谈机制,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有效形成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合力,提升服务效能,促进全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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