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制贩毒,又非法持有枪支,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案情】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公斤20万余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已判刑)处购买毒品冰毒960克,当晚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将该冰毒送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酒店。后被告人林某某将冰毒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甲某(已判刑)等人。
2011年7月9日下午,林某乙、戴某某(均已判刑)伙同他人,驾车从东莞市长安镇前往陆丰市甲西镇购买毒品冰毒。当晚到达被告人林某某家中,林某乙用现金人民币3万元向其购买毒品冰毒150克,并准备将冰毒运回东莞市贩卖。当林某乙驾车载戴某某途经南塘派出所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
2012年3月15日凌晨,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赶赴现场,对被告人林某某住处进行检查,在其房内查获毒品冰毒472.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稀糊状物18克及黄色液状物265克、自制猎枪1支及子弹6发。
2012年9月份,林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陆续将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运载至被告人林某某家中制造冰毒。同年11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林某某过程中,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冰毒1024.8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99.7千克、含有咖啡因成分的粉末状物1118克及液体11千克、制毒工具一批。
2012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车载林某丙窜至陆丰市湖东镇洗车。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外出购买毒品后驾车前往普宁市高埔镇,林某丙中途下车。当天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到达高埔镇并入住宾馆,当晚公安机关在该宾馆将其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10.69克,并在其车上缴获毒品冰毒1484.9克,仿制“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3发。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小汽车系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林某某已于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死刑。
【说法】涉毒、涉枪是当前我市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了汕尾形象及投资营商环境,必须集中力量予以打击。汕尾中院在开展禁毒暨打击非法枪支专项行动中,对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以及具有多次或向多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等严重情节的涉毒涉枪犯罪分子予以重点打击。被告人林某某贩毒、制毒、非法持枪,且其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曾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