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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拒不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将受到法律严惩
  • 2020-02-05 22:06
  • 来源: 汕尾普法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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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农历正月初一这天发出最高指令——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广东省委省政府于1月23日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汕尾市委市政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采取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用科学、严谨的工作,落细落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但还有极少数群众存在侥幸心理:不主动报告行程,隐瞒症状,拒不配合防控部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严重的是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法君在这里郑重提示: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拒不配合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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