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做好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2026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做好海丰县2026年省供销社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和绿色化发展,带动中小农户参与适度规模经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现公开遴选海丰县2026年省供销社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实施内容:2026年市供销社下达我联社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1万亩,2026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共100万元。项目重点补助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甘蔗、大豆、油菜等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鼓励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冬种作物等生产托管服务。
(二)实施要求:实施主体完成面积按照社会化服务“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参考公式为:A=0.35A1+0.26A2+0.13A3+0.26A4(A为项目绩效任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服务面积。资金补助时按项目绩效任务面积A计算补助面积,无需拆分到单独环节面积计算补助面积),每亩各环节系数总和超过1的按1计算。不属于“耕、种、防、收”的服务环节,可根据市场价格折算服务系数,计算方法为:该环节服务系数=该环节市场价格/“耕、种、防、收”4个环节市场总价格。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当地市场指导价的30%。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服务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10万元。本次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同一地块且为同一服务环节的不可与同类资金叠加使用,不得在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部门重复领取补贴。
二、申报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须为供销合作社控股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超过50%;
(二)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三)拥有或能调配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五)能够接受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部门等管理部门的监管;
(六)必须已纳入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
三、申报程序、评审、材料要求及受理
(一)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及实际情况编制《海丰县2026年省供销社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必须明确项目实施作物、实施环节、实施地点和面积(明确到行政村),并提供对应佐证材料(详见附件),申报书和附件合并装订成册,使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提交至我联社,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
(二)申报评审:由海丰县供销合作联社根据申请情况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条件、择优认定的原则确定实施主体。
(三)材料受理:各申报单位请于2026年9月14日下午17:00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到海丰县供销合作联社科技业务股(海丰县城东镇海紫公路边东侧东山埔),逾期不予受理。电子版材料需在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hfxgxs123@163.com。
四、其他
申报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孙瑶璇,联系电话:0660-6427001)
海丰县供销合作联社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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