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汕尾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汕尾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汕尾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一、备案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范围及时间
(一)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完成备案后,有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二)已开工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应落实以下要求:
1.已开工的工程,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且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的,按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补备案,补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2.已开工的工程,已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补备案。
四、备案主体
工程施工单位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注: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有调整的,由调整后的受理部门向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并及时公布调整信息。
六、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备案文书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八、备案材料
(一)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详见参考文本)。
九、办理流程
(一)备案申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申请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变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需调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前申请备案。
附件: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