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水务局
汕尾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使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范围主要包括:
(一)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二)按程序报经同级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的招标控制价。
第四条 招标人根据纳入评定分离项目的实际,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定标、中标等流程。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按规定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制定具体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依规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征和实际需要以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前组织联合会审,以确保编制的招标文件既符合项目需要又合法、合规、合理。
第二章 评标程序
第六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一)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并推荐全部满足条件的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
(二)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3至10名的定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推荐依据,不作为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应当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评标报告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定标、中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原评标所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召开定标会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十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成员数量为9人以上单数,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可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成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招标人应针对项目自行组建定标成员库。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在未公示中标结果前,对定标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征询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意向;不得私下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十一条 定标方法。选择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因素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每名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且仅有投出一票的权利,进行票决排名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投票,按得票高低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得票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得票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总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序。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征和实际需要,将社会经济效益、服务响应程度、价格因素、企业实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履约能力)、评标报告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无排序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应超过3名,按照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票数高低标明排序,并编制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报告(定标成员信息除外)、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价和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如有)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
(一)决策约束机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招标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评估范围内。
(二)组建招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3人或以上(人数为单数)的招标监督小组,人员可由招标人从本单位人员中直接委派,也可以从项目业主等单位补充委派,并确定一名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中两个及以上角色。
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开标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并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描述、定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定标办法进行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三)回避机制。招标监督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全过程“留痕”机制。招标人的招标定标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全过程有关资料应按规定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投诉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查实后予以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招标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招标监督小组的;
(二)招标监督小组非法干预资格审查或者开标、评标、定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对招标投标和评定分离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