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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汕尾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2018-12-27 16:1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开展汕尾市第四次全国经济

普查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本次普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面反映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对于把我市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汕尾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9年1—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主要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方法

    网上直报与PAD(手持移动终端设备)采集相结合。一套表单位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携带数据采集终端(PAD)上门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进行抽样调查。

    四、普查时间

    2019年1—4月。

    五、普查对象义务

    所有普查对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按照普查的具体要求,准备好相关证照和财务资料等,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并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六、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责任

    对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责任严格予以保密。普查所收集的资料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情形,可向汕尾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市、区)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附:市及各县(市、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汕尾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501

0660-3375133

城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香洲路城区党政办公大楼720

0660-3372812

海丰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海丰县红城大道西988号政府大院内四楼

0660-6693937

陆丰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陆丰市产业园区邻里中心六楼陆丰市统计局(陆丰市碧桂园彩门左侧)

0660-8821434

陆河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陆河县朝阳路156号陆河县统计局

0660-5508276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管委会行政大楼一楼118室

0660-3438526

华侨管理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财政局二楼

0660-8253111

 

特此公告

 

 

汕尾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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