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后续审批工作的通告》(2020 年第64 号)的规定,自10月1日起,我局备案的疫情防控产品应急备案凭证自行失效,企业不得再以应急备案凭证开展生产。此前,我局发放的应急备案凭证原件,持有企业未交回的,自行作废(备案信息详见附件1)。我局已收回的应急备案凭证原件信息详见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自行作废的应急备案凭证原件信息表.docx
附件2:已收回的应急备案凭证原件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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