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主动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本机关领导及分工;
2.本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3.本机关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本机关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计划、专项计划、年度计划报告及相关政策;
5.全市自然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6.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7.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10.本机关牵头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11.本机关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2.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13.本机关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14.以市安委办名义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信息;
1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hanwei.gov.cn/swsafe/)开设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的指引,查找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规划计划”“重大决策预公开”“财政预决算”“业务工作”“解读回应”“法律法规”“政策”“其他”等九个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三个信息子类,“业务工作” 划分为“办事指南”“行政执法”两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工作动态”“人事信息”两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及关键词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永和路汕尾应急管理局五楼
联系电话:0660-3362556
传真号码:0660-3383368
邮政编码:516600
电子信箱:swyjjbgs@163.com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0025/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汕尾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互联网(线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现场、邮寄(线下)申请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同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详见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