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等工作部署,我市印发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汕府函〔2019〕188号)。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调整标准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要求,各地要按照“各地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订和发布当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执行标准
2019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每人每年13488元、每月1124元;农村每人每年9300元、每月775元。有条件的地区供养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文件的生效期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各地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增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汕尾市民政局
2019年5月31日
链接: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