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工作部署,我市印发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汕府函[2019]187号)。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要求各地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的标准,并从今年1月份起补发。各地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要求,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二、执行标准
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城镇每人每月702元,农村每人每月484元。2019年全市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60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
三、文件的生效期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
汕尾市民政局
2019年5月31日
链接: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