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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6-06 16:4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9〕45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民政局中共        汕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6日



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9〕45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创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积极构建政社协同、职责分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服务管理新格局,发挥我市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性基础作用。

  二、具体任务

  (一)压实工作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日程,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市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工作人员配备、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主体,负责确定县、乡镇(街道)两级开展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和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民政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乡镇政府(街道办)也可以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能力建设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要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招聘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积极完善和实施就业扶持政策。

  (二)明确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随着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涉及的救助业务不断增多,工作不断增大,市、县、镇(街道)各级核对中心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应相应增加专职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工作人员。

  (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可在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四)完善购买机制。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五)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93号),每年按照上年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并按时足额落实,县级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可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强化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安排满足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需要。

  (六)配齐经办力量。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民政工作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民政工作人员配备比例,根据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现状,按照以下配备比例,配齐配强两级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县(市、区)要采用“统一配备、统一管理,乡镇(街道)使用”的模式,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具体配备比例如下: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街道办)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具体配备人数详见附件1、附件2)。

  (七)规范待遇条件。被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应充分考虑民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事务繁杂、政策性强等特点,适当予以倾斜,第一年人均5万元(含税,含购买社会保险等),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按5%比例逐年递增,合同期一般为3年,以保持工作队伍稳定。被派遣人员应按照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其中,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退役军人、年龄30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要对照窗口建设、工作经费、人员配备等要求,深入排查调研,摸清现有工作力量底数。县(市、区)要至少召集一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传达学习《通知》、《意见》等文件精神,并依据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县(市、区)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民政部门。

  (二)稳步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员配比数、工作经费配置比例、招录条件、招录方式等。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操作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招录工作应于6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将工作经费文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工作人员应配备人数、实际配备人数、工资待遇水平等报市民政局。

  (三)全面落实

  原则上工作人员的入职培训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购买民政服务各项事项,应于7月10日前全面落实到位,并向市民政局报送落实情况。各地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情况将纳入年度民政综合评估重点内容,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进度,适时检查各地落实人员配备、配套经费、资金使用、工资待遇水平等情况,检查及评估结果将向全市通报,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事关民生民政工作长远发展,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大部署,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地完成基层民政工作经办能力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编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落到实处。

  (二)统筹资源,整体提升。各地在重点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将其他符合政策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统筹使用,形成合力,逐步将购买服务事项扩大至养老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城乡社区建设等各项民政业务,积极锻造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民政各项政策、工作方法和服务技能,热爱民政工作、热心服务群众的基层民政工作专业力量。

  (三)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与工资水平直接挂钩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服务水平和质量。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工作量、工作成效等直接挂钩,激励先进,清退后进。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每年年度考核考察,对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继续聘用,不合格者不再续聘。3年合同期满后,经综合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四)严格监督,强化绩效。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民政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县(市、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配备测算表

      2.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配备测算表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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