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5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84号)等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至2020年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2018年、2019年、2020年,全省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560元/人·月、1685元/人·月、1820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950元/人·月、1025元/人·月、1110元/人·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并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全省最低保障标准。
二、严格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根据孤儿数量和养育标准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并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从2018年起,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将直接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孤儿人数为准,同时要确保与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增(减)员申请,弄准基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把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部用于孤儿身上。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