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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货运站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有关要求,建立货运站经营行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 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七、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货运站场的货运站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地址
市区企业备案工作由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三楼综合窗口159到164号窗口承办(办公电话:0660-3828201),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汕尾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处市民服务广场三楼综合窗口159到164号窗口。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市区货运站经营者抓紧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