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粤金监规〔2022〕2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六章、41条具体条款,除了总则、附则外,主要明确了会商机制、经营规则、日常监管与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规定。各章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单位、行业组织等多方的主要职责,明确深圳市辖内公司相关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会商机制主要明确了我省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变更会商机制的基本原则、相关事项办理层级和流程,明确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合并分立的重点核查事项,明确融资租赁公司注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章经营规则中,第一节业务范围主要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细化了禁止性行为要求,明确了批量业务、租金贷等应审慎开展的业务活动、租赁物范围及其应有权属情况。第二节业务规则明确了合同签订、租赁物登记等业务开展规则。第三节内部管理明确了制度建立、关联回避、准备金计提、客户权益保护等企业内部管理要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四章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中,一是明确了名单制管理原则;二是明确了分支机构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责任;三是明确了现场、非现场监管的相应要求;四是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料、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及其高管和监管人员相关的法律责任及处罚事项。
第六章附则中,明确过渡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明确印发之日起至过渡期末的期间相关要求,明确《细则》的有效期为3年。
三、政策特点
落实银保监会对地方金融组织聚焦主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根据《暂行办法》“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各项要求。
一是建立会商机制。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注册、合并、分立、注销的流程及部分重点核查事项,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建立会商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事项办理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强化内控要求。督促融资租赁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排查内控管理制度的短板与漏洞,引导企业建立与自身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合规为本”的经营理念。
三是规范企业经营。落实监管指标的刚性约束,细化业务负面清单,明确企业应审慎开展的业务类型,强化行业风险管理,推动企业聚焦主业、扎根本地、服务实体经济。规范企业展业流程,推动业务合同内容、订立过程规范化,推动租赁物统一登记公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和信息保护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是支持行业发展。支持市、县(市、区)政府出台奖励、贴息等政策,加快培养高质量经营主体。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押登记。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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