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制定印发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4号),对研究生收费作出统一规定:一、全日制学术型及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型,下同)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工商管理、金融硕士、翻译硕士、会计硕士、艺术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博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高学费标准为28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分硕、博士)最高学费标准为18000元/学年,“985工程”、“211工程”及项目建设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二、非全日制(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型)研究生以及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的学费标准由各院校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在招生前公示。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