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农〔2022〕6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全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各市承担财政资金筹集使用的通知》(粤乡振局函〔2021〕29号)文件精神,深圳市拨至汕尾市驻镇帮镇扶村资金2.4亿元。现根据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报送〔2021〕126号分配方案的函》(汕乡振局函〔2022〕2号),经研究,现将2021年度深圳市对口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收文后尽快将资金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管好用好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约束和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此项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实际用途在“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列支。
附件:2021年度深圳对口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分配情况表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附件:
2021年度深圳对口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