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汕尾市城区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汕市区府〔202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汕尾市城区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使用4.1078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0713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365公顷。上述4.1078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