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4〕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政务公开有关法规和近年国办、省政府办和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要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个):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
市直有关部门(37个):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汕尾高新区管委会、汕尾品清湖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投资促进局,市供销社、市代建中心、市驻外办。
二、评估内容及指标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各评估对象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基础信息公开、“五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信息管理、解读参与回应、平台建设和监督保障,按照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2)要求进行综合评价。评估时间范围为2024年6月7日至9月27日。
三、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坚持以公众视角为指引,通过材料报送、模拟用户、电话核实和网上采样等方式进行。主要以各评估对象的门户网站为入口,对照评估指标检测是否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便于公众获取。同时,查阅评估对象报送的自评表和佐证材料等书面材料,对政务公开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四、评估步骤
第一阶段:2024年6月7日至6月24日,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表格请提供XLS版和盖章扫描PDF版,相关佐证材料需根据材料性质提供XLS/DOC、PDF、图片等电子版形式)以及《自评自查报告》(提供DOC版和盖章扫描PDF版)一并报送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
第二阶段:2024年6月25日至7月31日,根据指标体系,对各被评估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和评分。采集渠道主要包括各地各部门自评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
第三阶段:2024年8月1日至8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将初步评估结果反馈各地各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7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程序进行复核。
第四阶段:2024年8月8日至9月18日,审核所有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各地各部门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最终评估报告和《汕尾市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总报告》,详细分析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以及我市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并结合现状,提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建议。
第五阶段:2024年9月19日至9月27日,将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排名,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估结果。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评估结果,针对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存在问题,对全市政府系统进行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有关说明和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评估工作,在自评阶段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文件、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说明,认真做好自评自查,并形成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自评情况等相关材料,于2024年6月24日前报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人:吴俊,电话:3360383,邮箱:sfbzwgk@163.com)。逾期报送将在评估中予以相应扣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