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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以案释法,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 2024-09-04 15:2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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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汕尾市某某购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店面后方仓库内发现5瓶MARTELL NOBLIGE(1L)洋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委托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洋酒进行鉴定。2024年3月4日,我局收到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洋酒的鉴定结果,涉案洋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罚款17000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汕尾市某某日用品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

  2024年5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面收银台下方货柜内发现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并处罚款770元的行政处罚。

  三、汕尾市某某饮品店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经营场所仓库置物架上发现1包碧根果仁碎(生产日期:2023年7月24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汕尾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1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小吃操作间的置物架上发现一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10000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汕尾市城区某某清吧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了一批无标注中文标签的啤酒,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声称是进口啤酒,但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购销票据和记录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8000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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