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4.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5.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6.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8.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9.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10.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