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 项目运营期间废水有综合医疗废水(含发热门诊和感染楼废水)、检验废水、科研实验废水、动物房废水、科研楼职工生活污水、宿舍楼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 项目发热门诊和感染楼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废水预处理站(消毒、除氯)预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再进入综合医疗废水处理站处理。综合医疗废水和检验废水排放至综合医疗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科研楼科研实验废水和动物房废水排放至科研楼实验废水处理设施中处理后,通过同1个污水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部水质净化厂中进行深度处理。项目经污水排放口DW001排放的废水水质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预处理标准。 项目科研楼职工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宿舍楼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处理后通过污水排放口DW002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由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部水质净化厂中进行深度处理。项目经污水排放口DW002排放的废水水质须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废气: 项目生产废气为动物房饲养间臭气、检验废气、污水处理臭气、备用发电机尾气、食堂油烟等。 项目动物房饲养间臭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经密闭收集、过滤器过滤后引到一体扰流喷淋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DA008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相关限值要求。 肿瘤中心大楼检验科及病理科检验废气(TVOC、NMHC、二甲苯、酚类、甲醇、甲醛、HCl、硫酸雾、NOx、氨和臭气浓度)经生物安全柜/通风柜收集后引到多效离子净化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9排放;TVOC、NMHC、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的标准限值,酚类、甲醇、甲醛、HCl、硫酸雾和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相关限值要求。 科研楼检验废气(TVOC、NMHC、二甲苯、酚类、甲醇、HCl、硫酸雾和臭气浓度)经生物安全柜/通风柜收集后引到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DA010排放;TVOC、NMHC、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的标准限值,酚类、甲醇、HCl、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相关限值要求。 综合医疗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臭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经密闭收集至生物滤池+光催化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1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相关限值要求。 备用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DA012和2m排气筒DA013~DA015排放,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处理后通过专用排烟管排放,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排放标准的要求,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须达85%。 院区边界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甲醛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酚类、甲醇、二甲苯、HCl、硫酸雾和NOx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院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采取上述措施后,可有效地做好运营期废气的防治工作,确保企业废气达标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 噪声:项目方应做好固定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运营期医院地块东、南垂直距离道路红线35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医院其他区域执行2类标准。 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厨余垃圾交由具有餐厨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油脂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医疗废物、污泥、实验动物尸体、实验动物排泄物及垫料等交由具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科研实验废液、废紫外线灯管、废活性炭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医疗废物处理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环发[2003]206号)。其中污水处理站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当中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