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本市建造方式的创新,开创具有汕尾特色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部门做好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 坚持示范引领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发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等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动社会投资项目普及装配式建造。结合本市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
3. 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关联度和装配式建筑应用水平,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推广工作。
(四)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其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要求。
二、工作目标
(五)总体目标
2020年各县(市、区)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中心城区(包括城区、红海湾)达15%以上,其他地区(海丰县、陆河县、陆丰市)达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
2025年各县(市、区)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中心城区达30%以上,其他地区达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六)具体目标
2020年为本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引领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及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代建项目中心等相关单位遴选合适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重点推广较高装配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程度高的成套部品和技术,并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装配式建造试点工作,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对新立项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鼓励在农村危房改造、特色小镇、宜居村庄等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在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
三、重点任务
(七)完善专项规划
结合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落实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设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八)健全工作措施
科学制定技术指南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立项、规划、设计、部品部件材料生产、物流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监理、检验和验收等监管体系及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发布装配式预制部品部件市场信息价格。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建立产品质量追偿机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和服务,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九)推广适宜建造方式
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十)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1. 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以设计为引领,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拆除及城建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全生命期应用与深度融合,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
2. 提升装配式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广泛采用高效率、低损耗、可回收的模板体系和降尘、降噪的施工方法,严控建筑垃圾产生,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形成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和技能队伍。
3.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并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实施新型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1. 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设计审查、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方式,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采购及施工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有条件的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2. 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轻质隔墙、整体厨卫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3. 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发展装配式建筑是绿色建筑的重要落脚点,是绿色建造的主要表现形式。将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有机结合,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进一步提升建筑综合性能。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行绿色建筑评价,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十二)促进部品部件的生产、信息化的应用
1. 促进部品部件生产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集科研、制造、示范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综合示范基地。引导建筑行业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按照“保证城市建设需要,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本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分布和建设管理,既要保证部品部件的生产供应能力大于市场需求,又要防止因供需关系严重失衡而造成行业恶性竞争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最终形成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竞争公平的部品部件生产环境。
2. 搭建信息平台。加快形成基于“互联网+现代建筑”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实现建筑远程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开发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部件生产、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能耗监测等全过程、全生命期的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施工安装虚拟建造、现场质量安全远程监管、数字化部件工厂、数字化建筑产业园区、建筑质量追溯管理、可视化在线项目监管等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四、政策扶持
(十三)落实用地保障
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土地在出让或划拨前,应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列入供地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并按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为吸引、促成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和配套产品等生产企业落户本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
自愿或提高比率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十四)强化规划引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各地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
(十五)加强立项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将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内容。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核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投资规模,负责对装配式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批。
(十六)加强财税扶持
支持开展装配式建筑研发和推广应用,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推荐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
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在市级有关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中可增设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示范应用等相关要求。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十八)优化审批服务
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完善相关奖项评选办法,在市级奖项评选、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加分项。
(十九)保障运输畅通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在符合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就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制定相关指引,对于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对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车辆通过限行区域时作好相关计划,申请并报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处置。
五、组织保障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汕尾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市住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税务、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等部门责任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新型装配式建筑工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扶持政策,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部门具体任务分工详见附件一:职责分工表)
(二十一)加强督查力度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做好组织制定工作。
(二十二)强化技术指导
组建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和建筑性能认定、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制定针对具有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能力的单位进行专项资质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研究本市规模以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对新型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二十三)强化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和引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研究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用工制度,合理配置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种,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多渠道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转型。
(二十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通过现场会、论坛、展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实现主流媒体全覆盖,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让公众形成认同,借助市场力量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应用,营造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六、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职责分工表(略);
2. 重点任务工作分工表(略);
3. 扶持政策工作分工表(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